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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造规范(下)

字号: 2017-05-23 16:20:56 点击数:

(续上篇)

 

三十一、随附单证
本栏目凭据海关划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二十条划定的许可证件以表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划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 ;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一)加工业务内销纳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纳税联系单号。
(二)优惠业务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申明。有关优惠业务协定项下报关单填造要求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布告执行。
三十二、象征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一)象征唛码中除图形以表的文字、数字。
(二)受表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治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登记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登记”栏。
加工业务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登记号应填报在“关联登记”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关联登记”栏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关联登记”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登记号”栏钟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治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加工业务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解决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解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还有划定表,该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解决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五)解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域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七)涉及加工业务货物销毁措置的,填写海关加工业务货物销毁措置申报表编号。
(八)当监管方式为“临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若是为复运进出境货物,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本栏内别离填报“复运进境”、“复运出境”。
(九)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目内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十)加工业务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业务副产品内销”。
(十一)服务表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表包进口货物”。
(十二)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公式定价登记号,体式为:“公式定价”+登记编号+“@”。对于统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必要指明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登记的,则备注栏内填写应为:“公式定价”+登记编号+“#”+商品序号+“@”。
(十三)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体式为预审价(P+2位商品项号+决定书编号),若报关单中有多项商品为预审价,需顺次写入括号中。
(十四)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归类R-3-关区代码-年份-挨次编号,其中关区代码、年份、挨次编号均为4位数字,例如R-3-0100-2016-0001。
(十五)含归类裁定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归类裁定编号,体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十六)申报时其他必须注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挨次编号 ;第二行专用于加工业务、减免税等已登记、审批的货物,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业务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登记、审批单证中的挨次编号。
有关优惠业务协定项下报关单填造要求依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布告执行。
加工业务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挨次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业务手册》中的商品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制品数量。其中第二行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别离依照《加工业务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制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蕴含料件、造制品和未完制品折料),出口报关单依照转出《加工业务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进口报关单依照转进《加工业务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蕴含料件、边角料),出口报关单依照《加工业务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重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蕴含料件、不蕴含未完制品),进出口报关单依照《加工业务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制品退换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依照《加工业务手册》原出口制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业务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解决进口手续的转内销造制品、残次品、未完制品)应填造进口报关单,填报《加工业务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 ;加工业务边角料、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业务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重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业务制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应先解决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业务手册》原出口制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业务货物销毁,本栏目应填报《加工业务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八)加工业务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本栏目应填报《加工业务手册》中新增的调换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核准尝试加工业务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蕴含大局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业务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主张填造规范对照《加工业务手册》。
三十四、商品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后2位为切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有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该当规范,规格型号该当足够具体,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治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加工业务等已登记的货物,填报的内容必须与登记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四)对必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幼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依照《进口机动车辆造作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五)由统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统一港口并且属于统一收货人、使用统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依照商品归类规定该当归入统一商品编号的,该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六)加工业务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通常业务方式申报进口属于《必要具体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布告)领域内的汽车出产件的,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具体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贸易名称 ;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2.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齐全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该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该当顺次加注该零部件合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能够合用于多衷禧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该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有关的其他必要申报的身分,或者海关划定的其他必要申报的身分,如“功率”、“排气量”等,该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该当在“象征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齐全品的零部件编号。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以通常业务方式申报进口属于《必要具体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布告)领域内的汽车维建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该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进口维建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合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该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三十六、数量及单元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一)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元填报数量及单元,法定计量单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元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元的,应在第二行依照法定第二计量单元填报数量及单元。无法定第二计量单元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元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元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使用不成宰割包装资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蕴含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选取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
3.依照贸易通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选取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大量散装货物。
5.选取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依照液体部门的重量填报。
(五)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现实进口时,应依照现实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六)拥有齐全品或造制品根基特点的不齐全品、未造制品,凭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造度》归类规定应按齐全品归类的,依照组成齐全品的现实数量填报。
(七)加工业务等已登记的货物,成交计量单元必须与《加工业务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元一致,加工业务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元。
(八)优惠业务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元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元一致。
(九)法定计量单元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尺度情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尺度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域)
原产国(地域)应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杏状非优惠原产地规定中内容性扭转尺度〉的划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业务协定原产地治理规章划定的原产地确定尺度填报。统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分歧的,应别离填报原产国(地域)。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域)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国别(地域)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度(地域)名称及代码。
三十八、最终主张国(地域)
最终主张国(地域)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现实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造作国度(地域)。不经过第三国(地域)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域)为最终主张国(地域) ;经过第三国(地域)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域)为最终主张国(地域)。统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主张国(地域)分歧的,应别离填报最终主张国(地域)。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主张国(地域)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域)为最终主张国(地域)。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国别(地域)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度(地域)名称及代码。
三十九、单价
本栏目填报统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现实成交的商品单元价值。无现实成交价值的,本栏目填报单元货值。
四十、总价
本栏目填报统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现实成交的商品总价值。无现实成交价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一、币造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钱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钱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钱币代码表》中无现实成交币种,需将现实成交钱币按申报日表汇折算率折算成《钱币代码表》列明的钱币填报。
四十二、征免
本栏目应依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谋划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划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加工业务货物报关单应凭据《加工业务手册》中登记的征免划定填报 ;《加工业务手册》中登记的征免划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应填报“全免”。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鉴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值法子》(以下简称《审价法子》)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景之一的,该当以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统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贸易上的高级人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节造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节造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节造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占佑注节造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刊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人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统一合资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若是切合前款的划定,也该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业务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之表)免予填报。
四十四、价值影响确认
本栏目凭据《审价法子》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使命人是否能够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值产生影响 ,纳税使命人能证明其成交价值与同时或者约莫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销售的一样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值。
(二)依照《审价法子》第二十三条的划定所确定的一样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值。
(三)依照《审价法子》第二十五条的划定所确定的一样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值。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业务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之表)免予填报。
四十五、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
本栏目凭据《审价法子》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赋予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蕴含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酬价值中。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蕴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酬价值中,并且切合《审价法子》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蕴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酬价值中,但纳税使命人无法确认是否切合《审价法子》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蕴含在实付、应酬价值中,纳税使命人凭据《审价法子》第十三条,能够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蕴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酬价值中的,填报“否”。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业务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之表)免予填报。
四十六、版本号
本栏目合用加工业务货物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业务手册》中登记的制品单耗版本一致,通过《加工业务手册》登记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四十七、货号
本栏目合用加工业务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业务手册》中登记的料件、制品货号一致,通过《加工业务手册》登记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四十八、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纪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
四十九、录入单元
本栏目用于纪录预录入单元名称。
五十、海关批注及签章
本栏目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衔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有关用语的寓意:
报关单录入笔据:指申报单元按报关单的体式填写的笔据,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凭据。该笔据的编号规定由申报单元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元依照申报单元填写的报关单笔据录入、打印由申报单元向海关申报,海关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现实进出境后按报关单体式提供的,用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国税、表汇治理部门解决退税和表汇核销手续的证明文件。


文章起源:海关总署  文章功夫:2016-04-27
(20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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