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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5年第26号--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分暂行步伐

字号: 2009-02-12 11:11:18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分暂行步伐》已经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集会讨论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同意,现予以宣布,自宣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日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分暂行步伐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处分法》和其他相关执规律则,制定本步伐 。

  第二条 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 。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分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

  第三条 本步伐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

  第四条 在泛起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视察,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海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保存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分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保存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相助相助,发明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保存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

  第五条 商务部在接到视察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视察请求情况进行开端审核 。凭据审核结果,关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质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质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保存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开端认定保存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质料移交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质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视察并将视察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察部分立案视察的,不受此限 。对开端认定不保存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视察 。

  凭据上述视察结果,商务部在确认保存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税务总局的视察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开端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保存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视察 。

  第六条 在开端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7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质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

  第七条 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分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分法》的划定 。

  第八条 自开端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

  第九条 对保存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分法》的有关划定,对首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运动的处分 。 关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当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

  以上处分,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划定进行通告 。

  行政处分决定书应自行政处分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

  第十条 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分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视察给予配合、协助 。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视察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视察人员在视察历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执法、规则和规章 。

  第十二条 在视察历程中,如发明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步伐》的有关划定进行视察和处分 。如发明有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划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施条例》的划定进行处分 。

  第十三条 本步伐中视察程序的日期均指事情日 。

  第十四条 本步伐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卖力解释 。

  第十五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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