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试点治理法子及细则
字号:大︱中︱幼 2010-08-18 08:39:22 中国人民银行 点击数: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试点治理法子执行细则
第一条 凭据《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试点治理法子》(以下简称《法子》),造订本细则。
第二条 试点地域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结算,合用《法子》及本细则。
第三条 为境表参与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该当与境表参与银行签定代理结算和谈,约定双方的权势使命、账户开立的前提、账户调换撤销的处置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表参与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该当要求境表参与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域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核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具名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齐全性及合规性进行当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表参与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该当填造《开立人民币 同业往来账户登记表》(登记表体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域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和谈复印件、境表参与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登记。
境表参与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治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象征。
第四条 境表参与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调换的,该当实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定的代理结算和谈解决调换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调换通知后,该当实时解决调换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调换信息。
第五条 因业务变动、机构撤并等原因,境表参与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该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表参与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和谈,并为其解决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表参与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求尝试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治理,境内代理银行能够依照境表参与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解决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凭据具体情况确定。境内代理银行该当单独成立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 寸台账,正确纪录为境表参与银行解决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第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表参与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岁暮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凭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治理。
第八条 境内代理银行与境表参与银行应以国际通畅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买卖。
第九条 港澳人民币算帐行申请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文件:
。ㄒ唬┥昵胛募;
。ǘ)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核准其成立的证明;
。ㄈ┲っ魅嗣癖宜阏市凶矢竦奈募;
。ㄋ模┱鲁;
。ㄎ澹┩挡鸾枘诮谠於;
。┱乒芡挡鸾璧娜嗽鼻榭;
。ㄆ撸┙昃蠹频淖什赫砗退鹨姹;
。ò耍┙侥耆嗣癖乙滴穹⒄骨榭;
。ň牛┲泄嗣褚幸蟮钠渌募。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算帐行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算帐行经核准后即可参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依照有关划定发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十一条 港澳人民币算帐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算帐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岁暮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港澳人民币算帐行联网、询价买卖等服务工作,并做好对其买卖的监测、统计和查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能够向境表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表企业之间的业务合同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该当依法诚信经营,确?缇骋滴袢嗣癖医崴愕囊滴裾媸敌。该当成立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台账,正确纪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试点企业该当在初次解决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掌管人身份证等信息。
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该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功夫或预计报关功夫及有关进出口买卖信息,如实填写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注明和进口付款注明(见附表),共同境内结算银前进行业务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依照预计功夫报关的,试点企业该当实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现实报关功夫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功夫。
第十五条 境内结算银行该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解决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业务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出入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业务融资等信息最迟于逐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划定实现相应的业务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 试点企业解决人民币资金收付。
对试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报送该笔信 息时该当表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试点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功夫。试点企业通知贸易银行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功夫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报送有关更新信息。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尝试比例治理,具体治理法子由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结构订。试点企业预 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该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业务合同,境内结算银行该当将该合同的根基身分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盛开,援手境内结算银前进行一致性审核。
第十六条 试点企衣反料加工业务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该当自收到境表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ㄒ唬┢笠党壤榭鲎⒚;
。ǘ)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ㄈ┦缘闫笠导庸ひ滴窈贤虻氐愕厣涛癫棵懦鼍叩募庸ひ滴褚滴窈俗贾ぃň衬诮崴阋猩蠛嗽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按功夫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持续解决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实时汇报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表参与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解决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解决,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划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买卖汇报治理法子》(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颁布)、《金融机构汇报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买卖治理法子》(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1号颁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鉴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买卖纪录保留治理法子》(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颁布)等划定,切实推广反洗钱和反恐融资 使命。
第十九条 境内结算银行该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划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现实受益人等天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当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应于逐日日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报送同业往来账户的出入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等情况。
境内代理银行和港澳人民币算帐行应于逐日日终将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情况如实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出入买卖,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该当依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出入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划定解决国际出入统计间接申报。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子时,应填写《涉表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解决申报;试点企业对表支付人民币款子时,应在提交《境表汇款申请书》或《对表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解决申报。境内结算银行应依照国度表汇治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划定美满其接口法式。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依照《金融机构对境表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划定,申报以人民币大局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表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依照《法子》第十一条为境表参与银行解决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能够凭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划定进行平盘。
第二十三条 跨境业务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表债统计监测的有关划定,由境内结算银杏注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录现有系统解决登记,但不纳入现行表债治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业务资金收赋予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能够向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杏注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表的,该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表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杏注用处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境内代理银杏注境表参与银行在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违反《法子》、本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划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法子》的有关划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境内结算银杏注境内代理银行未依照划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治理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业务结算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不容其持续解决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传递品评。
第二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杏注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解决人民币业务结算业务过程中,未依照划定解决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出入统计申报的,由国度表汇治理局依照有关划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试点企业违反《法子》及本细则和国度其他有关划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取缔其试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注明
2.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注明
附表1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注明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本次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金额计算: 元 | ||
其中: 通常业务项下: 元 | 进料加工业务项下: 元 | |
来料加工业务项下: 元 其中现实收款比例: % | ||
其他业务项下: 元 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 | ||
预收货款子下: 元 其中预收货款占合同比例: % | ||
无货物报关项下: 元 | ||
退(赔)款: 元 | 业务隶属用度: 元 | |
人民币报关时 | 已报关: 元 | 出口日期: |
未报关: 元 | 预计 天后报关 | |
备注: | ||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伪,视为违反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治理划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 ||
单元公章或财政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表2
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注明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
本次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金额计算: 元 | ||
其中: 通常业务项下: 元 | 进料加工业务项下: 元 | |
其他业务项下: 元 请提供报关单号码:□□□□□□□□□□□□□□□□□□ □□□□□□□□□□□□□□□□□□ | ||
预付货款子下: 元 其中预付货款占合同比例: % | ||
退(赔)款: 元 | 业务隶属用度: 元 | |
人民币报关时 | □ 已报关 元 | 进口报关日期: |
□ 未报关 元 | 预计 天后报关 | |
备注: | ||
本企业申明:本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伪,视为违反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治理划定,将承担相应后果。 | ||
单元公章或财政专用章 填报人: 联系方式:
(2010-8-18)
